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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取水定额标准
国家出台的取水定额标准对火电企业有哪些影响?带来了怎样的压力?要达到取水定额标准的要求,火电企业应采取哪些措施?带著这些问题,记者进行了深入调查。
定额使用说明
1.取水定额包括火电企业生产时使用的“单位发电量取水量定额”和设计火电企业时使用的“装机取水量定额”;
2.循环冷却系统指带冷却塔的循环水系统;
3.直流冷却系统指从江、河、湖、海等水体取水,使用后向同一水体排水的冷却水系统;
4.在申请取水许可证和确定电厂取水能力时,允许留有10%的裕度;
5.空冷电厂定额可稍高于直流冷却供水系统电厂定额指标;
6.热电联产电厂取水量应按定额增加对外供汽、供热不能回收而增加的取水量(含自用水量);
7.当利用以城市污水为水源由城镇供水工程供给的工业用再生水时,取水量应按定额增加10%;
8.配备湿法脱硫系统的电厂,其取水量应按定额增加脱硫系统所需的水量;
9.对于1990年及以前投产的机组,可按定额增加10%。
要正确理解标准本部分必须正确理解和掌握3个定义:单位发电量取水量、单位装机取水量及重复利用率;2个指标:单位发电量取水定额指标、装机取水量定额指标;1个说明:定额使用说明。
(1)单位发电量取水量是衡量火力发电厂生产过程中取水量多少的一个重要指标,是评价火力发电企业合理用水和节约用水技术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主要与发电厂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有关。
(2)单位装机取水量是体现火力发电厂最大取水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一般作为火力发电厂设计阶段申请取水量的依据。
(3)重复利用率是反映火力发电厂生产运行过程中用水合理性的一个辅助指标。
考虑到取水量的大小是考核节水效果的根本,同时考虑到取水量与重复利用率有很密切的关系,所以在标准本部分只给出取水量的定额指标,未对重复利用率给出具体的定额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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